青药采办〔2018〕13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委属医疗机构,行业医疗机构:
根据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现就执行青海省公立医院部分药品挂网采购入围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挂网采购。
二、采购方式及价格
(一)增补药品、已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和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备案药品入围结果在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公布(网址:http://223.220.250.135:8081),请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登陆该网址平台下载。
(二)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和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操作要求,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下达订单,按照与挂网生产企业的议价价格进行采购。
(三)挂网增补药品价格实行动态监测,省卫生计生委在采购期内定期公布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和西部省份的中标(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参考并进行动态调整。
(四)挂网备案药品价格实行动态监测,省卫生计生委在采购期内定期公布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和全国最低中标(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参考并进行动态调整。
(五)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动,实行区域内所辖医院或医联体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保障供应。
三、执行时间
增补药品、已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和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备案药品入围结果从2018年9月28日起执行,采购周期2年。
四、采购要求
(一)公立医疗机构药品挂网采购配送由入围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资质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要求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必须承诺执行“两票制”,并在与入围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实行“两票制”的有关规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及时配送到位。
(二)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各医疗机构要将其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优先采购和使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备案采购药品的品种及采购数量,三级医院备案采购金额比例不得超过同类入围药品的8%,二级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不得超过3%。
(四)药品货款按照购销合同及时进行结算,从验收入库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入围结果执行情况、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本辖区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回款情况和企业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