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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15号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 中选结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1年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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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推动国家组织第六批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以下简称“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在我市顺利落地实施,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落地执行工作

2022年5月20日前,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牵头单位(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应和中选企业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完成购销协议签订工作。采购周期为2年,购销协议每年一签。

2022年5月26日起,全市参加国家组织胰岛素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执行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面向患者销售中选胰岛素产品。

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

(一)落实督导及监测任务。各区(市)医保部门要督导各医疗机构落实约定采购量,并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序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加强非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测,防范出现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

(二)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不超过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或医保谈判价格,患者使用非中选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非中选胰岛素产品的对应类别由省医保局组织专家审定。

(三)督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督促指导,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三、加强宣传引导

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胰岛素生产、采购、配送和使用也与既往药品集采有不同特点,各相关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区(市)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畅通医疗机构报送中选产品疗效反馈和供应问题的渠道,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备注:该条信息附件尚未公布,为保证信息的及时性,故发布此条信息。其他相关内容请随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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