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药采联办〔2016〕41号关于恢复部分药品挂网资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7日 所属项目: 2014年四川省标 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相关生产企业:
2014年12月根据川药采联办〔2014〕48号文,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100ml:氟康唑0.2g:氯化钠0.9g),两批次抽检不合格,撤消涉事产品挂网资格,给予该企业不良记录。企业于2016年8月15日向省药采中心申请撤销不良记录,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门就上述情况于2016年8月15日函告药采中心: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在公告前对两批次产品和相关10批次产品共计79910瓶进行了召回并销毁;该产品除于2014年6月因变更生产地址,需进行生产现场核查,生产了3批次该药品外(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产品符合规定),该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起已停止生产该品种。
根据2013年11月22日省药械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决议:“对因质量公告对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不良记录等处理的,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明确该生产企业跟踪抽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的,则撤销不良记录及相关处理”。现恢复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规格:100ml:氟康唑0.2g:氯化钠0.9g)的挂网资格,取消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不良记录。
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