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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药采联〔2009〕31号关于对部分挂网药品限价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

所属项目:2008年四川省药品集中上网阳光

发布时间:200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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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药采联〔2009〕31号关于对部分挂网药品限价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
信息来源: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28日 所属项目: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决定,对我省部分挂网药品限价按照外省中标价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挂网药品限价动态调整的范围 一是与2007年销售金额前100位药品具相同挂网名的所有药品。二是所有抗微生物类药品;三是挂网药品中,凡按零售价倒扣15%作限价的药品及其能与之进行差比价计算的所有药品;四是挂网药品中,凡与2008年第一批、第二批增补挂网药品中,重新选择外省中标价作代表品的药品的挂网名称相同并能进行差比价计算的所有药品。 凡属于上述四类药品之一的任一药品均纳入本次动态调整范围。2008年限价已动态调整的药品不再调整。 二、外省药品中标价格的采集及确认原则 以2009年4月11日仍在上网交易,属于上述动态调整范围内的挂网限价药品的外省中标挂网价格作为本次动态调整的依据。外省中标挂网价格以卫生部网站公布的部分省市的药品中标价以及我省采集的广东、福建等省、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2009年4月11日仍在执行的中标挂网价为准。但属于下列情况的外省中标价格不予采信。 1.按照国家规定顺加作价后其零售价格超过目前国家零售价的。 2.有当地药品招标机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证明该中标药品在中标地区至今一年以上时间没有进行任何交易的。 三、本次限价动态调整基本原则 凡我省挂网药品最高限价高于外省三个最低中标挂网价格的平均价达到一定幅度的药品,及与该药品能进行差比价计算的相应药品,其限价将调低。 挂网药品最高限价与外省三个最低中标挂网价格的平均价的相差幅度的有关规则、动态调整药品代表品及其价格的确定原则、动态调整药品限价的确定原则均按《关于对部分挂网药品限价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川药采联〔2008〕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动态调整限价的执行 药品生产企业对动态调整结果进行确认后,全省上网医疗机构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不予确认的,取消该药品在我省的网上集中采购。 五、注意事项 (一)为保持我省挂网药品相对稳定,本次动态调整结果将维持一年不变,凡动态调整代表品的外省中标挂网价格在2009年4月11日以后发生变化的,本次动态调整结果正式执行一年以后才能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动态调整的结果将在交易监管平台上公示,请企业关注网上信息。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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