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机构,各生产商、配送商:
由于2013年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已将佐匹克隆(包括其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佐匹克隆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使用佐匹克隆、右佐匹克隆。
根据《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精神药品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右佐匹克隆片”(详见附件)改为由医疗机构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自主采购,同时将该品种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充药品目录中删除。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并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使用。请各生产商、配送商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销售、配送。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