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皖军队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安徽)中选结果表(GY-YD2021-1)》及《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GY-YD2021-1)》中明确的中选药品及其供应品规(以下简称中选药品)。
二、执行时间
2021年5月9日开始执行。
三、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中选药品的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政策保障措施
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医保配套以及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参照《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安徽)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