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卫办药政函[2015]478号
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2015年7月22日省卫生计生委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对2015年第二季度药品生产企业主体配送和药品配送企业配送统计情况进行公布后,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就有关事项提出了疑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请相关企业据此抓好整改落实,规范药品配送管理,保证临床用药需求。
一、 对生产企业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对配送企业未及时备货、医院需求量少、配送成本高等原因所致药品配送不及时的,维持原处罚意见;
(二)对配送企业未在平台及时确认,药品已送达,医院、企业能够出具证明材料的,本次减轻处罚,给予警告1次;
(三)对原材料上涨无法供应或生产企业因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改造、停产等客观原因,造成配送不及时的,本次减轻处罚,给予警告1次,并建议企业及时申请废标。若因同样原因且不整改,配送率无法保证的,下一季度考核按规定处罚;
(四)对医院操作失误、下错订单,首营手续办理时间过长等客观原因影响配送率,且医院能够出具证明材料的,本次取消处罚。对配送企业单方认为医院下错订单,能提供部分客观证据,医院未出具证明材料的,本次减轻处罚,给予警告1次;
(五)对配送率85%的界定:按配送率小数点后一位数值四舍五入进行计算。
具体处理意见见附件1。
二、对配送企业的处理意见
(一) 对未在平台及时确认发货而影响配送率的,维持原处罚意见;
(二) 对医院操作失误、下错订单影响配送率,但医院能够出具证明材料的,本次减轻或取消处罚;
(三)对配送率85%的界定:按配送率小数点后一位数值四舍五入进行计算;
(四)同一配送企业在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配送率统计中均被记不良记录1次的,本次减轻处罚,按记不良记录1次计算。
具体处理意见见附件2。
生产企业疑义处理情况汇总表 (1).xls
生产企业疑义处理情况汇总表 (2).xls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