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在统一限价中,收到海口奇力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三份由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出具的关于该厂阿洛西林钠的工艺证明,其中两份证明为冻干剂型,一份证明为溶媒结晶,要求更改剂型,提高统一挂网限价。办公室于2008年5月7日给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去函核实三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该局于5月27日出具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射用阿洛西林钠的工艺证明的复函》(琼食药监注函【2008】19号)说明未出具过上述三份证明性文件,海口奇力制药有限公司有涉嫌伪造招标材料的行为。 根据有关规定,办公室于7月14日向海口奇力制药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海口奇力制药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函》(川药招函【2008】17号),给予了10个工作日的申诉期,要求对该问题做出说明。 目前,申诉期已结束,该公司没有再提供新的有效证明材料。经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报请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决定按《四川省药品等上网交易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对海口奇力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管理: 列入一般不良记录并在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药品的上网资格,省药品招标机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药品的上网申请,全省上网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药品。 请参与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生产企业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诚信上网,保证网上产品的质量。 请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本公告转发所属医疗机构,对要求停止采购的药品进行清理,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2008年9月22日开始执行。 附件:停止采购海口奇力制药有限公司上网限价药品目录 附件请到信息公示区下载 二00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