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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1年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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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全区各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并提速扩面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以下简称“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参加胰岛素集中带量采购的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本批执行药品范围为胰岛素集采中选品种,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2022年5月20日起,全区执行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一)采购周期。本次胰岛素集采周期为2年,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采购协议。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配送企业三方应于5月20日前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签订首年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重新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中选产品上年度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GY-YD2021-3)》相关规则确定,通过采购协议予以约定。

三、重点任务

(一)规范胰岛素平台挂网工作。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宁夏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预填充、特充、畅充型胰岛素产品在同企业同品种笔芯型胰岛素产品中选价格基础上每支可增加3元。非中选产品要按照疗效与价格匹配的原则,充分考虑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鼓励相关企业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

(二)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不超过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或医保谈判价格,患者使用非中选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要加强中选胰岛素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升用药水平。医师应当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胰岛素产品。各市诊疗能力强的综合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区域内胰岛素的用药指导、教育培训和质量控制。要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等工作,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用药衔接。通过各种形式向患者发放胰岛素使用宣教资料,使患者得到科学用药指导,促进用药安全。

(四)落实采购使用政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精神,医保基金对医疗机构按年度协议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医疗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结清药款。应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五)质量和供应保障。药监部门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强化中选药品质量安全监管。通过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组织开展中选药品监督抽检,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使用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中选企业与配送企业应落实供应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确保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和注射用具,保障临床使用。配送企业要做好中选药品日常储备工作,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保证中选药品的保质、及时、足量供应。医疗机构要合理制定采购计划,避免扎堆采购和突击采购。企业失信行为将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39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六)强化履约情况监测。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应不断提升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充分利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信息化监测手段,定期统计分析中选药品采购数据,对零采购、采购数据明显增多或减少、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占比较高等异常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自治区医保局报送统计分析报告。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中选产品疗效反馈和评估机制,并对有关问题及时应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配送监测和疗效评估,及时上报中选产品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保障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取得实效。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合作、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结果平稳落地。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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