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区分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省属、市直及驻锦部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和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接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办〔2023〕3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执行时间
全市相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驻锦部队医疗机构于2023年7月20日零时起开始执行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和河南省际联盟国家组织药品采购期满接续中选结果。
二、明确个别药品执行问题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研读省文件,按要求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残缺规格品种、低分子肝素类药品、省际联盟与第八批国家集采品种重合3个问题的执行工作。
三、及时下达约定采购量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区分局)要将省、市两级部门分解的中选药品约定采购任务量及药品中选结果于7月10日前下达到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同时做好约定采购任务量分解的解释工作。
四、按时签订购销合同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区分局)要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按时完成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全市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在7月15日前积极主动完成与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五、及时测算并足额申请周转金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要依据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约定采购量,在执行前做好中选品种周转金的测算工作,并及时向财政部门足额申请周转金,确保及时向企业结算集采药品采购货款。
六、确保及时备货和日常供应
各相关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日常沟通,确保7月19日前提前备货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各相关医疗机构应积极协调中选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做好启动前的备货及执行中选结果的准备工作。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区分局)、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中选药品供应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并反馈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
七、强化集采药品日常监测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区分局)要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和日常监测,每月30日前汇总并报送辖区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执行情况,包括中选药品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等指标数据,确保采购和供应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行。省属、市直及驻锦部队医疗机构每月30日前自行报送。(邮箱:yxc3028@126.com)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