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有关企业:
为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批次采购文件、执行文件规定,现对部分国家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开展续签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按照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的原则,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采购协议期内的39个中选品种、胰岛素专项接续6个采购组、江西十六省联盟19个品种纳入续签范围,具体见附件。
二、采购协议量
(一)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采购协议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续签品种采购协议量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1)》“首年约定采购量”的5个月折算确定。
(二)胰岛素专项接续的续签品种采购协议量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 (GY-YD2024-1)》确定,鼓励医疗机构采购价格较低的A类中选产品。
(三)江西十六省联盟续签品种采购协议量按照《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3-02)》确定。
三、有关要求
各地按照《关于执行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关于执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和江西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等执行文件规定,组织签订采购协议、落实各项配套政策,确保中选药品的质量、供应、使用和回款。各地要主动联系有关单位,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和属地医药机构按要求做好上述品种续签工作,确保集采品种续签工作平稳实施。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