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卫药政发﹝2018﹞7号)文件要求,我区第一批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集中采购的资质审核结果公示已结束,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已纳入2018年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供医疗机构使用,其中已在目录中的药品增加“通过一致性评价”标示,新纳入目录的药品按照《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采购办法(试行)》开展集中采购工作。请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时维护药品配送关系以便医疗机构使用。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