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的要求和文件精神,我中心将开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挂网采购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挂网要求
(一)挂网申报范围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中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详见附件1)。
(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仿制药
1.与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相同通用名、相同规格的仿制药可以申报,原则上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的全国省级最低价格(含重庆、广东、福建,下同),且不得高于协议期内谈判确定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2.与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相同通用名、不同规格的仿制药也可以申报,原则上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的全国省级最低价格,且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
(三)协议有效期届满的药品
1.协议有效期届满且未续约或再次谈判的药品,按原协议医保支付标准作为限价调整为限价挂网采购。各医疗机构可以与相关生产企业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限价范围内议价谈判采购。
2.协议有效期届满的药品的仿制药,不得申报。
(四)已挂网交易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及仿制药
1.已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采购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如协议期医保支付标准调整的,需按照新的医保支付标准重新申报;如协议期医保支付标准未调整的,可以不参加申报。
2.已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采购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仿制药,如全国省级最低价格下调的,需重新申报;如全国省级最低价格未调整,可以不参加申报。
二、企业领取用户名和密码
未领取用户名和密码的企业,必须通过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ggzyzx.jl.gov.cn)右侧的系统登录模块,点击“药品系统登录”,通过“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新系统)”注册企业账号,并由被授权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账号申请单》,于2021年2月1日前至我中心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已经领取用户名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领。
三、信息维护和审核
涉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未在我中心平台药品基础数据库中维护信息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在2021年2月2日前通过“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新系统)”中“基础数据库系统”维护企业信息、药品信息以及《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并将相关信息提交。我中心将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已经审核通过的,如需更新相关信息,可申请企业和产品信息变更。审核不通过的,需按照提示内容,重新维护信息后再次提交审核。
四、挂网价格申报
相关企业应在2021年2月2日前报送相关药品的协议期内医保支付标准或全国省级最低价格,并承诺所报送的相关药品的价格真实、有效。如企业故意瞒报、漏报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因疫情防控需要,我中心不接收纸质价格申报材料。相关企业应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药品挂网采购申报表(含相应协议期内医保支付标准或全国的省级最低价格,详见附件2)及价格承诺函(详见附件3)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发送到指定邮箱(jlggzyypc@126.com)。同时,另附一份excel版的药品挂网采购申报表一并发送至邮箱(请与扫描文件一并发送,请勿发送压缩文件)。发送的邮件名称按以下格式书写“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挂网采购-企业名称”。请各企业务必认真核对,确保信息无误后再行发出,不要重复发送邮件。
附件:1.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pdf
2. 挂网采购申报表.xls
3. 价格承诺函.doc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