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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启动全省基本药物(2014年)及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4年湖北省基本药物及低价药

发布时间: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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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全省基本药物(2014年)及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湖北基本药物采购平台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月20日 所属项目: 2014年湖北省基药及低价药

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8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卫生计生规〔2014〕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4〕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启动全省基本药物(2014年)及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一)基本药物
   《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标目录(2014年)》(以下简称“中标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增补非目录药品。“中标目录”分批挂网。
   (二)常用低价药品
   国家和省低价药品清单中符合低价药品标准、资质审核通过的挂网药品。常用低价药品实行动态调整。
   (三)补充药品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从《湖北省2013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遴选,品种和采购金额不超过基本药物目录的20%。
    二、采购主体
采购主体为全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武汉市除外)和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品。
    三、采购平台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在“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严禁网下采购挂网目录药品或擅自采购非挂网目录药品。
    四、执行时间
   本轮基本药物及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自2015年1月20日起启动,采购周期暂定为2年。
    为保证药品采购和使用工作顺利过渡,原“采购平台”和新“采购平台”同时使用3个月。自2015年4月20日起,《湖北省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标目录》和《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过渡期挂网采购目录》废止,原“采购平台”关闭,同时新“采购平台”结算数据导入结算平台。
    五、采购、使用及价格管理
   (一)挂网药品可由挂网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被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在“采购平台”上注册,并经审核通过。
   (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和常用低价药品挂网目录中选择药品,编制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使用目录》和《常用低价药品使用目录》。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药品使用目录》须报市(州)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基本药物(二级40%~50%<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不低于50%>,三级25%~30%),同时应根据本机构用药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常用低价药品。
    (三)基本药物中标价格即为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常用低价药品可由采购主体以带量采购的方式与挂网药品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经营企业进行议价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补充药品可按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方式进行议价采购。
   (四)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价包括配送费用(含配送到村卫生室费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机构所采购使用的药品均实行零差率价格政策,暂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按药品加成政策执行零售价格。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集中结算的采购方式,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药品采购由其所在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根据用药需求及时制定、提交采购计划,并自行与供货企业结算药款。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统筹做好药品采购、使用与库存药品清理工作,保证临床用药不断档。原则上以往在用药品须于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清库。
   (二)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货款支付规定和购销合同,及时结算和支付药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缴存货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缴款不超过30天。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及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回款和药品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挂网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生产、质量、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采购周期内,必须保证药品及时、足量供应。挂网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在药品采购、供应、配送中,出现违规交易、不履合约、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中标药品等行为的,按照《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严格实行不良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对有贿赂行为被列入湖北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
   (五)相关医疗机构用户名、密码由省药采中心统一下发。按规定需纳入“采购平台”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报省药采中心,申请新用户名及密码。药品挂网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沿用“湖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注册报价系统(基药 低价药)”企业平台ID号和密码不变。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联系电话:027—87576310    87266150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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