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549号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内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和国家药品联采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协议量执行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
采购第二采购年度协议量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签订购销合同,确保完成使用
各市(地)医保局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胰岛素集采第二年度采购协议签订工作,原则上以本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续签协议,协议签订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需减少采购量,须向各市(地)医保局书面说明理由及需减少的采购量,原则上不减少A类中选产品采购量,各市(地)医保局从严把关,审核通过后予以核减。各市(地)应于7月31日前组织完成协议签订工作,并于8月5日前将辖区内医疗机构第二采购年度协议采购量(加盖单位公章)报省医保局。同时,发挥结余留用政策的激励作用,引导医疗机构按要求完成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各市(地)医保局要按月分析医疗机构执行情况,对监测发现执行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建立台账、一院一档,综合采用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管理。未进院的中选产品应尽快进院采购使用,完成进度滞后的中选产品应采取措施加快执行。首年未完成协议量的中选产品,未完成的量应累加到第二年,确保采购使用量不低于协议采购量,鼓励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优先使用A类中选产品,两年采购协议期结束后统筹开展履约考核。
二、强化中选产品采购和供应监测
省医保局将对胰岛素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月度用量与累积用量纳入常态化监测范围,全面监测医疗机构执行胰岛素中选产品情况。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对胰岛素中选产品采购、交易、结算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报告,按月向联合采购办公室报送采购数据,提高时效性和透明度。各市(地)医保局要密切监测每一家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情况,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和使用,及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促进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药
各市(地)医保局要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结合胰岛素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科学测算协议期内每个中选产品的临床科室、医师个人的目标用量,并按月进行监测,落实临床科室、医师个人两个层级的采购任务。医疗机构应提高医务人员对胰岛素中选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制定完善中选产品临床用药指南,完善处方信息系统相关程序,动态监测各临床科室与医师个人的中选产品执行进度,并定期向各相关科室与医师反馈,督促执行采购量。同时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充分发挥药师作用,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对上级医院开具处方、基层医院用药的患者,上级医疗机构应做好用药引导和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集采政策宣传培训,促进医务人员落实合理用药职责,做好患者用药转换的引导和解释工作。
四、中选企业保障供应
中选企业要落实供应保障的主体责任,及时协调处置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要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及配套注射用具,并加强用药指导培训,保障临床使用。
五、其他事项
按照国家药品联采办《关于增补胰岛素集采供应品种清单的通知》要求,将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5个地产化国产产品(见附件)增补纳入《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予以挂网,方便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
其余配套措施按照《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胰岛素专项)落实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2〕2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2022〕1163号)文件执行。
附件:产品清单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