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和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文件要求以及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函》的要求,现开展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在我区落地执行的具体操作工作。
一、谈判结果中未在我区《2018年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规,请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于12月26日至12月29日,登陆“药品采购基础库报价系统”,维护相关药品资质等基本信息,并上传产品电子资质。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正常交易。
二、谈判结果中在我区《2018年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规已按照谈判结果调整价格,同时医疗机构需重新签订合同。
为使后续工作顺利开展,请各相关企业及时完成信息维护工作。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