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科工信局、社保局(医保中心),洋浦经济开发区医保局、医保中心:
为全面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制定了《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
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和《海南省医保局等九厅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医保〔2019〕21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通过集中带量采购,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足感;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坚持奖惩并施,通过完善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引导参保人员合理用药。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逐步实现医保支付价格调整到位,优化医保基金结构。
三、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严格按要求参加第二批集中采购工作,完成承诺采购量。
(二)药品范围。为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选定的32种指定规格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见附件1)。
(三)采购周期。中选企业为1家的品种,采购周期为1年;中选企业为2家或3家的品种,采购周期为2年,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品种,采购周期为3年(中选企业数见附件1)。采购周期内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一年一签订。
四、工作任务
(一)确定采购任务。此次集中采购的约定采购量(见附件2)以各医疗机构前期上报的2018年采购数量(阿德福韦酯用量减半)为准,各市县医保局应充分考虑各级医疗机构用药结构特点和有利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等因素,将约定采购量分配到各医疗机构。同时,结合约定采购量和国家医保局明确的各品种协议采购量比例(50-80%,详见附件1),确定本市县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注意区分与约定采购量的区别,协议采购量是医疗机构全年必须完成的考核量)。医疗机构应优先选用中选药品,对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的,中选企业仍应以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采购周期内已完成任务量的,剩余用量可按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品种,但原则上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
(二)选定配送企业。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协议,保障药品供给,自主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高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须在每月15日前向省医保局报送上月的生产、供应、库存、回款等情况,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及时向省医保局提供药品供应信息,省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生产企业出现无法保障供应的情况时,医疗机构可根据省医保局统一通知,按中选顺位采购其他省份中选品种药品,保障药品供应。
(三)签订三方协议。参加此次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和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选定的药品配送企业,经约定中选价格、采购量和配送费等事宜后,应按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操作流程签订三方协议。签订流程为先由生产企业根据实际采购任务量打印三方纸质合同(一式三份),再交由生产企业或指定的配送企业送到各级医疗机构盖章,盖章完毕后立即扫描上传到采购平台,最后经医疗机构在系统内确认后生效。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签三方协议。
(四)落实挂网政策。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挂网,同通用名(含剂型)未中选药品,须严格按照《海南省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规则(试行)》要求进行挂网或调价,在承诺挂网全国最低价后,方可挂网采购。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超过三家的,对其他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进行撤网。
(五)落实预付制度。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承诺采购金额的4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预付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予以结算。省医保服务中心负责预付海口地区省属定点医疗机构,海口市医保服务中心负责预付海口地区市属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各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预付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保证及时结算中选药品采购费用,即本月中选药品采购费用的全款必须在下月10日前与配送企业结算。医疗机构不及时向配送企业回款的,按省卫健委和三方协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终止其定点医疗机构协议。
(六)调整支付标准。对于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照循序渐进、梯度降价的原则,逐步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合理用药,支付标准调整方式按照琼医保〔2019〕215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七)确保完成用量。要督促医疗机构按本方案加强管理,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采购用药目录,确保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医生的培训引导,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在协议期内药品采购达到协议约定量。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改革奖励资金安排、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予以惩戒。对不按约定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和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琼医保〔2019〕215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八)完善激励机制。结合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总额预付协议中“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医保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在制定年度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协议、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继续推行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年度定额支付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引导公立医疗机构优化费用结构,逐渐挤干药价水分,降低医疗机构药占比,为公立医院改革腾出空间,促进三医联动。
(九)强化日常监管。通过实行医保协议管理、购销协议管理的方式,深化医保、卫健、药监、工信等多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实时监督中选药品和替代药品生产、配送、使用全流程。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和终止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等形式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诚信记录“黑名单”和“违规名单”制度,实施最严厉处罚,增强企业、医疗机构自律合规经营意识。
(十)加强宣传引导。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使用的措施。全面加强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做好患者政策解释与用药引导,消除群众对临床药品替代的顾虑。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情应对,合理引导社会舆论与预期,形成良好氛围。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配套措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职责分工,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单位的工作清单,研究制定或完善我省医保结算、采购任务分解、药品质量监管、药品使用管理、非中选药品采购、三方协议等与方案配套的具体措施。(完成时限:2020年3月20日前)
(二)分配采购数量。各市县医保局应按照约定采购量(附件2),将任务量分配到各医疗机构(省属医院由省医保局录入),并按照采购平台操作手册,将各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录入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由采购平台自动生成协议采购量。(完成时限:2020年3月20日前)
(三)签订三方协议。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及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完成纸质三方协议签订、协议扫描上传和协议采购量确认等工作。(完成时限:2020年4月19日前)
(四)完善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全省医保信息系统,做好系统调试工作,完成中选药品挂网、其他品种价格联动,确保医保支付系统同步跟进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完成时限:2020年4月19日前)
(五)做好培训动员。及时组织各市县医保局、社保局(医保服务中心)、各级医疗机构开好培训和动员会,做到机构全覆盖、人员全覆盖,强化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对政策的知晓度和执行度,确保文件精神落实到位。(完成时限:2020年4月15日前)
(六)全面组织实施。2020年4月20日0时起,正式执行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和配套政策,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适时对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完成时限:2021年5月10日前)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集中采购工作在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是国家组织的一次降药价、促医改、保民生的重大创举,各市县和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担任第一负责人亲自挂帅,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确保按国家有关部署,保质保量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作,抓好责任分工。要按照《九厅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医保〔2019〕215号)确定的部门职责和第二批集中采购任务分解表(见附件4),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协作,真正形成干事创业合力,以严和实的作风,抓好工作落实,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者,将严肃追责。
(三)保持推进节奏,做好总结评估。要严格按国家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节点,及时分解任务、及时处理问题,确保我省集中采购工作稳步、有序推进。通过阶段评估和总评估,改进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为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助力。
附件1.全国第二批药品集中采购(海南)中选结果表
2.各市县约定采购量统计表
3.省属医院约定采购量统计表
4.海南省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任务分解表
5.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