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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执行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等6个批次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周期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医保办 〔 2024〕37 号)

所属项目:2023年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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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豫医保办〔2020〕40号)有关要求,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规定,为确保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八批国采”)等6个批次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周期顺利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执行产品范围

1.第八批国采中选产品清单

2.河南十六省联盟国采接续集采中选产品清单

3.江西第三批化药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清单

4.河南氯吡格雷等品种带量联动中选产品清单

5.头孢拉丁补充集采中选产品清单

6.河南大容量注射液集采中选产品清单

(二)执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有约定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它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二、执行时间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工作安排

(一)各级医保部门加强对辖区医药机构中选产品进院、采购、使用等监测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督促医药机构切实承担起采购结算主体责任,医药机构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相关产品的信息维护、配送关系建立、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确保7月1日医药机构正常采购。

(三)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对中选产品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监测,重点关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不及时或不响应等问题。

四、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

本次执行的相关批次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仍按照相关批次中选结果执行文件规定执行。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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