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药采〔2014〕12号
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你们提交的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申请收悉。根据河南省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07〕24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核,安徽华佗国药厂等2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有效,采购期间原企业应履行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变更对照表
河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14年4月4日
抄送: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省辖市医药采购工作机构,各医疗机构。
附件:
2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变更对照表
用户名 | 原企业名称 | 更改后企业名称 |
S0156 | 安徽华佗国药厂 | 华佗国药股份 有限公司 |
J0464 | 河南保和堂药业 有限公司 | 河南省保和堂医药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