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广西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桂价医[2010]488号)有关规定,退出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未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列入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已上市销售但国家发改委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广西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企业自主定价。
符合上述情况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如因报价高于政府定价扣除流通差价价格被淘汰的,请生产商被授权人于2011年1月12日前将申诉函递交至采购中心二楼前台,逾期不再受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