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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湖南省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1年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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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GY-YD2021-3)》(国联采字〔2021〕3号)、《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202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胰岛素生产、采购、配送、使用特点,现就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湘部队医院以及参与报量的医保协议药店全部参加,鼓励其他协议医疗机构自主参加(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六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详见附件 1)。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2年5月31日在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落地执行,同时所有胰岛素类药品停止在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二、约定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以医药机构前期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采购平台”)自主上报及根据中选结果再次分配确认的中选产品年度需求量为基数,按照GY-YD2021-3文件规定计算医药机构首年(2022年5月31日至2023年5月31日)约定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中选产品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协议一年一签,下一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一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基础信息维护。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及自主参加本次专项采购的社会办医保协议医药机构、中选产品生产企业及时通过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https://healthcare.hnybj.com.cn/)点击“机构登录”,选择招采企业服务模块进入“招采系统”(以下简称“医保招采系统”),按要求维护和完善相关信息。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医保招采系统上直接挂网,中选企业预填充、特充、畅充型胰岛素产品,在本企业同品种笔芯型胰岛素产品中选价格基础上每支可增加3元直接挂网,纳入“中选目录”管理。非中选产品按《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2 号)相关要求,且不高于该产品外省最低有效挂网价、最低有效交易价联动挂网,纳入“监测目录”管理。

(二)签订带量采购合同。各市州医保部门根据省局从国家采购平台下载并下发给各地的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医药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工作(各市州汇总详见附件2,各医药机构明细可登录医保招采系统“合同管理”查看)。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在医药机构授权委托的基础上(也可医疗机构自主),与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医保招采系统网上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合同(合同范本登录医保招采系统“合同管理”查看),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原则上三方带量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网上签订。

(三)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通过医保招采系统进行采购交易,严格执行中选产品价格,严禁线下采购,严禁各种形式的二次议价。约定采购量以外的用量,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应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各协议药店要严格履约,确保如期完成约定采购量,对采购周期内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协议药店,将与年度医保协议考核、预留金返还、下一年度医保协议签订挂钩,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6号)处理。

(四)试行货款直接结算。为促进及时回款,依托医保招采系统,试行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产品货款,原则上中选产品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具体的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推进医保支付协同。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引导作用,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不超过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或医保谈判价格,患者使用非中选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非中选产品时,医药机构及接诊医生应事先告知患者。

(六)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基金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将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回款等情况纳入预算考核指标体系,指导统筹地区落实对医疗机构使用集采范围内胰岛素产品的激励约束机制。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院医药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各种激励方式应做好衔接,避免重复补偿。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结合胰岛素产品特点,完善考核方式,避免出现因考核引起的强行用药替换,确保中选结果平稳有序落地。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采购组内(预混胰岛素类似物采购组不区分预混比例)相同规格的笔芯、预填充、特充、畅充型胰岛素产品折算比例为1:1,不同规格胰岛素产品按照有效成分含量(单位或国际单位)进行折算。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药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要加强对非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测,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

(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督促医疗机构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加强中选胰岛素采购和使用管理,做到有序采购,合理使用,避免突击采购和“一刀切”使用中选产品的行为。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使患者得到科学用药指导,促进用药安全。要落实医务人员临床用药行为规范培训,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提升用药水平,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胰岛素产品。要指导区域内诊疗能力强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糖尿病治疗领域的国家、省、市级重点专科所在医疗机构,会同相关学术团体加强对区域内胰岛素的用药指导、教育培训和质量控制。要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等工作,强化上级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用药衔接。

(三)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购销合同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出现中选产品产能不足的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报告。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督促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响应订单并配送,确保药品配送到位。要确保降费不降质不降服务,按协议向医药机构(患者)提供注射用具,避免增加患者费用负担。采购周期内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断供等情况,医保部门将采取相应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记录在案,实质性纳入企业供应能力和履约情况评价,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胰岛素专项采购涉及患者多、范围广,社会关注度较高,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强化风险防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各地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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