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年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1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要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年续签工作,并梳理辖区内医疗机构首年未完成的中选产品协议量,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将未完成的协议量累加到第二年一并完成。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强化集采精细化管理,按月分析本单位集采任务量的执行情况,发现采购进度滞后的中选产品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执行,确保按时完成约定任务量。
三、按汕医保〔2022〕101号文要求,我局已于2023年1月将2023年度国家(省)集采预付医保基金拨付到位,医疗机构应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请各采购平台积极配合我市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逐月统计分析我市胰岛素中选产品采购、交易、结算等数据,并按月向市医保局报送采购数据。
五、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馈。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