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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1年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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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有关通知精神,现将执行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品种和非中选品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和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试点零售医药企业(以下简称医药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确定的中选品种。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1。
  二、执行时间

2022年5月20日起,全省所有参加集中采购的医药机构统一执行。

三、集中采购原则

(一)采购周期

自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之日起为期2年。
       (二)协议采购量

各医药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应确保完成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2),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年度协议采购量的同时,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同类别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满足患者多种用药需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及同类替代产品的采购情况将纳入系统日常监测范围。

(三)采购协议

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药机构必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签订购销协议,签订三方协议由医药机构发起,“青海医保服务平台”电子签章功能上线过渡期间,需同步签订纸质三方协议。合同中需明确采购数量、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完成采购任务。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四)采购价格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下达订单,严格执行中选品种的中选价格,非中选药品的采购价不得高于企业申报挂网价,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参与国家集采的,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按不超过15%加价销售,鼓励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按照中选价格销售中选药品。预填充、特充、畅充型胰岛素产品在同企业同品种笔芯型胰岛素产品中选价格基础上每支可增加3元(平台挂网价格已按要求完成维护)。

(五)其他事项

各级县域医联体(医共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医联体(医共体)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保障供应。

四、配套政策

(一)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增补挂网

省药品采购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在我省医保服务平台增补中选产品和同类别非中选产品相关信息,确保网上采购渠道畅通。非中选产品要按照疗效与价格匹配的原则,充分考虑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

(二)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不超过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或医保谈判价格,患者使用非中选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要加强中选胰岛素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升用药水平。医师应当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胰岛素产品。区域内诊疗能力强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糖尿病治疗领域的省、市级重点专科所在医疗机构,要会同相关学术团体加强对区域内胰岛素的用药指导、教育培训和质量控制。要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等工作,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用药衔接。通过各种形式向患者发放胰岛素使用宣教资料,使患者得到科学用药指导,促进用药安全。

(四)落实医疗机构激励约束政策

各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基金货款直接结算、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各市州统筹地区落实对医疗机构使用集采范围内胰岛素产品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公立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胰岛素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货款支付和结余留用等相关配套政策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稳步推进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货款结算方式改革的意见》(青医保局发〔2020〕150号)和《关于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暂行办法》(青医保局发〔2021〕13号)规定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各级医保经办中心应结合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货款直接结算。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五)强化履约情况监测

中选企业与配送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确保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和注射用具,保障临床使用。压实中选企业保障供应责任,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纳入企业供应能力和履约情况评价,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配送监测和疗效评估,及时上报中选产品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按照国家及我省的统一部署,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做好舆情跟踪,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各相关医疗机构应该按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安全用药指导等医疗服务。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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