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医药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1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组织辖区内医药机构做好第八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采购和使用工作,压紧压实医药机构主体责任,指导辖区内医药机构及时做好购销合同签订、明确合同用量等工作,跟进中选结果执行情况、监督回款和跟踪监测使用进度,督促医药机构按时保量完成协议采购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及时上报存在问题,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本次续签的第八批国家集采中选产品第二采购年的实施时间自2024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请相关医药机构提前做好有关品种备货工作。
三、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在协议期内要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完成合同用量,原则上协议期内采购中选品种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同时对群众合理用药需求的非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应予以保障,不宜“一刀切”停供非中选药品。
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省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预付医保基金方式的通知》(汕医保〔2022〕101号)要求,市医保中心已于2024年1月将2024年度国家(省)集采预付医保基金拨付到位,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执行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属地医保部门反馈。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