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药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和《关于建立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新医保〔2020〕136号)要求,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先后于2021年1月19日、2月4日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我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的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区地联动阳光采购以及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临时备案采购的医药企业,包括: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药品和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配送企业等,要积极贯彻落实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并在规定时间节点按要求上传企业守信承诺书。
近期,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各医药企业上传企业守信承诺书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有部分医药生产企业、大部分配送企业仍未上传企业守信承诺书。
请各相关医药企业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系列文件和政策措施,及时按规定时限要求上传企业守信承诺书。在规定时间节点未按时上传企业守信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记录和后续处理。
请各相关医药企业务必于2021年3月底前上传企业守信承诺书。对于未提交书面承诺的,自2021年4月1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应予撤网。
特此通知。
附件:1. 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http://202.100.182.111:8090/info/1636/2586.htm)
2.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http://202.100.182.111:8090/info/1635/2624.htm)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