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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执行《安徽省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目录(2011版)》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0年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发布时间:20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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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执行《安徽省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目录(2011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31日 所属项目: 2010年安徽省基药补充标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淮南毛集实验区、六安叶集试验区、池州九华山风景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强化中心卫生院服务能力,合理扩大中心卫生院用药范围,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中心卫生院执行《安徽省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目录(2011版)》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省中心卫生院自9月1日起执行《安徽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目录(2011版)》。增配目录暂从《安徽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遴选,遴选范围为我省新农合和医保药品。其中,与已经中标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同通用名并同厂家的药品及所有普通大输液不再列入增配药品目录。

二、中心卫生院采购增配药品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增配药品的最高限价为我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目前在用药品的中标价。

三、中心卫生院须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保证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低于药品总采购金额70%的前提下,增配药品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每月总采购金额的15%。

四、中心卫生院配备使用的增配药品,必须全部实行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五、中心卫生院根据用药需求,自行选择增配药品的配送企业,原则上应选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到位率达到90%及以上的企业供货。

六、中心卫生院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基本药物的学习培训,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增配药品。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专人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严格控制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补充药品、增配药品的采购比例,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推进。



附件:《安徽省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目录(2011版)》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安徽省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目录(2011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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