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六省二区”省际会商联动机制工作安排,现就做好第四批国家集采药品和第一批“六省二区”省际会商联动机制集采药品、冠脉扩张球囊落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产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四川)》中的中选药品,以及“六省二区”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的药品和冠脉扩张球囊中选产品(以下简称中选药械,见附件1、2、3)。
(二)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参与了报量的医疗机构。
(三)实施时间:2021年4月30日起正式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第四批国家集采药品的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下一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同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六省二区”省际会商联动机制集采药品、冠脉扩张球囊的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前期上报的数量为基础确定,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期均为一年。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专区管理。各统筹区医疗保障局按照前期医疗机构上报的预计采购数量,做好供应我省中选药械的采购数据分解和医保基金支出测算工作。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招中心)负责完善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专区,做好中选药械挂网和三方购销合同网上签约服务等工作。
(二)完善挂网规则。第四批国家集采药品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挂网规则和红线价格政策继续参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川医保规〔2019〕6号)相关规定执行。第一批“六省二区”省际会商联动机制集采药品红线价格政策执行《四川等8省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六省二区”省际会商联动机制药品和冠脉扩张球囊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本次非中选的冠脉扩张球囊产品,鼓励医疗机构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与医药企业开展议价,保持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
(三)落实医保预付。本次集采涉及的医保资金预付工作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9号)规定执行。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医疗机构及时做好预付货款清算工作,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其他要求
各统筹区医疗保障局要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网上采购中选药品,指导医疗机构按要求履行购销合同。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建立配送网络,履行供货承诺,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其他职责分工、监测考核等事宜,均参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9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附件1全国第四批药品集中采购(四川)中选结果表
附件2“六省二区”省际会商联动机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
附件3“六省二区”省际联盟冠脉扩张球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