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生产企业:
按照《辽宁省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已组织中标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在“辽宁省2011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此项工作已于2012年1月6日结束。现有部分药品(详见附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立配送关系,为了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采购中标药品,请相关企业尽快与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如仍不按规定建立配送关系,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中标药品,将被视为不供货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建立配送关系需按照2011年9月5日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发布的《辽宁省2011年度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有关要求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到各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
附件: 未建立配送关系的药品明细表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