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驻川医疗机构,相关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3日、2016年11月25日发布的《总局关于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5批次药品跟踪抽验不合格的通告(2016年第144号)》和《总局关于库尔勒龙之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5家企业29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6年第156号》),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ml:5mg)等5个品规在生产环节抽检不合格。
经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核查,且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未在申诉期内提供涉事药品质量合格证明。按照《四川省药品上网交易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现对上述药品进行如下管理:
将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生产企业列入一般不良记录,取消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ml:5mg)等5个品规(详见附件)参与四川省集中分类采购的资格和结果。企业提供发布通告的同级食药监部门出具的涉事药品质量合格证明后,再恢复该产品参与四川省集中分类采购的资格和结果。
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取消挂网药品表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