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药品经营(配送)企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安排,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已开始网上药品交易。由于部分药品生产企业未及时、足额供货,已经严重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用药。为确保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请各药品经营(配送)企业于8月20日前将不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不足额供货的药品生产企业名单(含不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不足额供货的药品名称、规格及型号)加盖药品经营(配送)企业公章后上报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将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卫规财发[2009]104号)进行处理,连续三次被医疗机构举报不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不足额供货且情况属实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购销不良记录名单,并在两个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四年)内不让其参加新疆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同时取消其已挂网的全部药品品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自治区卫生厅3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