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553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地)医疗保障局,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有关中选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药采领发〔2020〕1号)、《黑龙江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黑药采领发〔2021〕1号)和《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有关要求,为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江西牵头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工作,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挂网和价格调整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组织做好中选药品挂网工作,督促第八批国家集采我省主供企业、备供企业、第二备供企业按照供应清单及时挂网。主供企业中选药品和备供企业中选药品按中选价格挂网,第二备供企业中选药品按询价确定的价格挂网,非我省主供及备供企业中选药品可自愿选择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任一价格申报挂网。江西牵头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主供企业和备供企业按照供应清单挂网。
对于已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的非中选药品,要严格执行价格动态调整规定,当外省平台的招标(非带量采购)、挂网价格低于我省平台挂网价格时,相关非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30日内在我省平台申报自主降价的挂网价格。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利用招采子系统查询下载功能,主动核查药品价格,对于不及时申报价格动态调整的企业要按照信用评价制度严肃处理。
二、签订购销合同
各市(地)医保局要组织好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和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有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本次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将在黑龙江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系统”)上执行采购,中选生产企业需在执行日期前在招采系统上自主选定配送企业,配送企业在执行日期前确认签约,在采购周期内的每个采购年度,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均应将三方确认盖章的三方协议上传至招采系统。各市(地)医保局要督促各方及时上传三方协议。
三、落实主体责任保证供应
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与配送企业、医疗机构沟通,做好提前备货准备,确保执行日期前将中选药品备货到相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要及时回应医疗机构发起的订单,医疗机构在收货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在省采购平台确认收货,确保网上采购数据及时准确反映采购过程。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优先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各地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包括协议采购量以及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在实施过程中,如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药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同时对主供企业进行提醒;当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我省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省医保局将按照既定启动程序依次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当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省医保局启动增补供应企业的流程。
四、落实预付周转金
各市(地)医保局要组织辖区内医保经办机构按合同约定采购金额30%落实预付款,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及时拨付;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各市(地)医保局要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及按时支付药品款等内容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促进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和按时回款。
五、完善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方式
各市(地)医保局要严格执行结余留用政策,在第一采购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该批次集采药品结余留用工作,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对纳入国家和所在省份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如第八批集采哌拉西林他唑巴坦注射剂、头孢哌酮舒巴坦注射剂和头孢噻肟注射剂等品种可适用于此种情况。各市(地)医保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医疗机构的履约责任,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采购数量,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通过日常监测、提醒等方式督促各医疗机构更加准确地报送带量采购数据。
六、严抓政策落实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要求,每月按时报送中选药品执行情况,包括中选药品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各市(地)医保局要做好供应情况监测,对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记录在案,及时上报省医保局。要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数据摸底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2023〕398号)相关要求做好日常监测,关注不报量、不进院、不完成约定采购量、非中选药品采购量过高等情况,及时提醒约谈相关医疗机构。其余配套措施按照《关于做好国家和省级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落实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函〔2021〕42号)相关规定执行。要按照时间节点做好各项配套政策落实,确保中选结果落到实处。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增强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认同感和主动性,同时做好舆情监测,针对可能出现的矛盾,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好群众诉求,确保百姓真切地享受到改革红利。
七、采购周期和执行时间
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自2023年7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第八批国家集采与八省二区第二批集采重合品种注射用比阿培南、阿加曲班注射液、注射用托拉塞米先执行八省二区第二批集采中选结果至2023年11月20日,再执行第八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氨甲环酸注射液直接执行第八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第八批国家集采与八省二区第三批集采重合品种骨化三醇软胶囊直接执行第八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注射用头孢噻肟先执行八省二区第三批集采中选结果至2023年10月1日,再执行第八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以上相关药品在省际联盟集采周期结束后,直接执行第八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各市(地)医保局组织医疗机构与相关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不再另行通知。采购协议按照先签订整年,到2025年12月31日不足整年的按照实际时间折算约定采购量签订协议。
江西牵头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3年7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采购周期内,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与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重叠时,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