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全区各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挂网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医保函﹝2019﹞138号)要求,现就相关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新批准上市药品未在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且在采购周期内不属于评审淘汰品种的,由药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挂网。
(一)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
1.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
2.进口原研药品;
3.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确定的一致性评价的参比制剂。
(二)1.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中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的第1类、第2类新药;第3、4类仿制药品;以及第5类在境外上市后申请在境内上市的药品;
2.2015年7月22日以后,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第1-15类新治疗用生物制品;第1-9类中药。
(三)1.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网站优先审评审批目录为准);
2.纳入临床急需目录的药品(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临床急需药品目录为准)。
二、挂网价格:
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省际招采联盟省区最低价(仿制药价格不高于质量和疗效通过一致性评价后集中采购最低价,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价格除外);如省际联盟无参考价,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其他现行省级集中采购最低价确定。
省级联盟或其他现行省级集中采购价格产生新的最低价时,药品生产企业须在该价格正式执行一个月内,登录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平台更新相关价格信息,未及时更新的将暂停其交易资格。
各医疗机构在不高于上述限价基础上,与生产企业议定最终采购价格。
三、挂网流程:
(一)企业申报
1.申报时间:符合要求的相关药品挂网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每季度第1-5个工作日可登录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平台进行申报。
2.平台网址:xjypcg.xjhfpc.gov.cn
3.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须在申报时明确该药品是否有同通用名、剂型、规格(含包材)药品已在我区集中采购拟采购目录中,如存在则需在平台中勾选;
(2)填报该药品属于本通知“一、药品范围”中的具体类别,并上传完整证明材料和药品说明书;
(3)上传《申报承诺函》(见附件1)保证该产品确不属于本采购周期评审淘汰品种,如有违反则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同一企业违反本承诺超过三次则取消全部产品挂网资格。
(二)企业维护产品信息
企业申报信息经药品采购中心审核后,符合要求的药品可根据药品采购中心届时发布的通知维护具体产品信息。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填报价格信息,并提交《价格信息承诺函》(见附件2)保证所提供省级联盟或其他现行省级集中采购最低价格真实有效、且保证及时更新。如有虚报、瞒报价格行为,一经核实,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
(三)药品信息公示
企业维护的药品信息经药品采购中心审核后,在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同时,接受企业的申诉、投诉(须在信息平台和现场同时递交方可受理)。
(四)药品挂网、议价
经药品信息公示、申投诉处理后,相关药品纳入我区直接挂网采购目录。医疗机构可在系统中与生产企业议价,进行交易。
(五)药品最低价更新
每月最后五个工作日,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平台将开放药品最低价格更新功能。药品生产企业可在省级联盟或其他现行省级集中采购价格产生新的最低价时,及时申报相关价格信息。未及时更新的将暂停其交易资格。
药品采购中心对企业更新的最低价格进行审核后,将在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同时,接受企业的申诉、投诉(须在信息平台和现场同时递交方可受理)。
药品价格更新信息经审核、公示后,将及时更新平台限价。同时,相关药品价格信息在平台长期公示,接受监督。
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平台相关通知。
附件1:申报承诺函.doc
附件2:价格信息承诺函.doc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