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物价局、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保障常用低价药品市场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有关精神,现将我省调整低价药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为符合国家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由企业自愿申请进入我省低价药清单的药品(仅指标注的生产企业执行),执行国家低价药有关政策。附表二所列药品,为生产企业申请退出国家或我省低价药清单的药品(仅指标注的生产企业执行),不再执行国家低价药政策。两表中没有标注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关药品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凡进入低价药清单的药品,有关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当在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内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退出低价药清单的药品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进入或退出低价药清单的药品,特别是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也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的巡查和监管,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进入低价药清单的药品
附表二:调出低价药清单的药品
河北省物价局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