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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所属项目: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

发布时间:200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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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信息来源: 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4日 所属项目: 2009年新疆自治区标     


《自治区医疗机构2009年第一批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公布后接到地、州、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医疗机构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咨询,现答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格低于《自治区医疗机构2009年第一批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该如何执行
    答:《自治区医疗机构2009年第一批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如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格低于《目录》中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协商后可执行现行采购价格,其销售价格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贸、药监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纠风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意见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6]1281号)文件执行。如遇上述情况,医疗机构需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备案。
    此外,医疗机构也可以在《目录》中选择同品种同品规价格低的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品种。
    二、医疗机构如果采购特需药品或临时使用药品是否需要备案
    答:采购特需药品或临时使用药品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文件》第二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细则”第十条执行。
    三、各地、州、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怎样加强本辖区内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否有相关的监管政策是否给当地卫生局及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户名
    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设有监督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待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出台后操作执行。
    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中心将于近期向各地、州、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监督管理系统用户名。
    四、部分医疗机构药品回款不及时,不能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3号)规定执行,应如何处理
    答:各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第九章第三十一条来执行(即在收到采购药品后,医疗机构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对于医疗机构在回款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须先报各地、州、市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州、市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拿出解决办法,并报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药品配送企业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上未注册或审核未通过是否有配送资格
    答:医疗机构只能与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上审核通过的药品配送企业签订药品配送合同,审核不通过的药品配送企业没有资格进行药品配送。
    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精神,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加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外埠药品配送企业仓库面积、设施等做出了规定,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外埠药品配送企业不得进行药品配送。
    六、对药品配送企业的配送时间是否有具体要求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中对于药品配送企业送货时间有具体要求,如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48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
    七、如何解决一品双规问题,才能既不违反国家《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又能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需求
    答:医疗机构在遴选药品时必须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关于“一品二规”的原则执行。若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对于个别长期超出“一品二规”的药品需向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申报,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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