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同一个竞价组中的药品生产企业少于3家,进行价格谈判。价格谈判工作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合理评估、集体决策,体现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
二、价格谈判专家:由药学、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为每组3人单数,其中药学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2/3。
三、价格谈判专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共同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按照随机抽取的原则抽取产生。在抽取专家时,还应抽取一倍数量的替补专家,在评审专家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
四、价格谈判专家与药品生产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不能进入价格谈判小组,已经进入的要主动回避,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提出回避申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从替补专家中替补。价格谈判专家名单在价格谈判结果确定前要严格保密。
五、价格谈判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专家不得私下接触生产企业人员,不得收受企业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参与价格谈判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与价格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负责通知所有需要进行价格谈判的药品生产企业的代表,持法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到场,逐一进行价格谈判。
七、价格谈判方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价格谈判专家同药品生产企业代表进行面对面的价格谈判。
八、价格谈判依据:价格谈判专家在参考2005年自治区中标价,各地、州、市目前执行的中标价,采集的医保零售药店药品零售价格,周边省(区、市)最近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目录竞价结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规模、技术水平等因素后形成该药品品规建议价。
专家依据药品品规建议价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协商谈判,由生产企业给出三次报价,谈判专家在评估其合理性后,与药品生产企业达成合理的价格。价格谈判结束后,双方在价格谈判记录上签字,作为最终的确认报价。如谈判专家不能接受药品生产企业不合理报价,则该药品品规淘汰。
九、被淘汰的价格谈判的药品品规如属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的品种,则列入重点监控品种目录。同时必须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备案,并将使用情况定期在网上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