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集中采购范围包括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生物制品类别中疫苗等药品外,供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包括国家基本药物2009版)的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
药品目录分为《公开招标目录》、《集中议价目录》、《短缺药品目录》、《低价药品目录》4个目录。
《公开招标目录》分为:《公开招标目录一》和《公开招标目录二》。《公开招标目录一》的药品名称及剂型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 基层部分)”中需纳入我市零差率范围的药品。《公开招标目录二》是参照2008年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数据,占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金额80%的药品目录。
《短缺药品目录》是医疗机构上报的2008年临床使用的短缺药品。药品名称下所列出的剂型规格为短缺药品,相同药品名称下未列出的其他剂型、规格不属于短缺药品。
凡符合注射剂每支政府最高零售限价1.00元以下(含1.00元),片剂每片、胶囊每粒政府最高零售限价0.10元以下(含0.10元)的药品品规,纳入《低价药品目录》。
属于本次集中采购范围,但在目录中未列入的药品通用名及剂型均应参加本次集中采购,并按照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2、目录中未列入的西药,属于低价药的使用“DJ”作为药品编号;其他药品的药品编号使用“集中议价目录”中该类别字母编号。
3、目录中未列入的中成药,属于低价药的使用“DJ”的药品编号;其他未列入的药品通用名使用“y”作为药品编号;目录中未列入的中成药剂型,药品编号与同通用名药品编号一致。如清开灵口服液编号为Z072,如有清开灵滴丸,编号仍为Z072。
4、由于临床使用的特殊性,除部分规格的动物胰岛素纳入《短缺药品目录》外,其他胰岛素全部纳入《集中议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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