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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林省关于调整部分国家医保谈判续约或新增适应症药品价格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吉林省公立医院药品招标

发布时间: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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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的要求,现调整部分国家医保谈判续约或新增适应症药品价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录

调整国家医保谈判续约或新增适应症药品价格目录(详见附件1),因部分药品价格未解密,故不予公示。

二、执行时间

调整国家医保谈判续约或新增适应症药品价格于2022年1月1日执行。

三、其他事宜

协议有效期届满且未续约的药品,按原协议医保支付标准作为限价调整为限价挂网采购。各医疗机构可以与相关生产企业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限价范围内议价谈判采购。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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