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1〕27号)相关要求,对属省第一批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评审组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且已维持挂网满1年的药品予以暂停交易并公示。
一、公示时间
2022年6月11日-15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质疑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登陆“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通过“带量采购”项下的“药品采购”—“公示信息管理”—“公示信息查看”—“查看公示列表”中找到相应产品,点击“办理”功能,进行质疑。
被质疑企业收到质疑材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提交澄清材料,逾期视同认可质疑。质疑企业须对被质疑企业澄清内容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可与否的判断,逾期视同认可澄清。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