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企业:
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第一采购年度已到期,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3)、《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3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相关品种续约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约品种
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中选品种。
二、采购周期
本次续约采购周期为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
三、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为确保本次续约工作平稳实施,请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自行登录西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网址:https://ggfw.ylbzj.xizang.gov.cn/webPortal/),点击“登录入口”选择“西藏医保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于2023年7月12日前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原则上以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续签协议。协议签订顺序为【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依次响应。
(二)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要高度重视,负责指导督促本辖区相关医疗机构,并协调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三方协议签订工作。要切实强化医疗机构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第二采购年度任务量的完成,对完成进度滞后的医疗机构,综合采取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督促医疗机构加快执行。首年已完成协议量的,第二年度协议量重新计算。首年未完成协议量的中选产品,未完成的量累加到第二采购年度,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协议量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两年采购协议量统筹开展履约考核。要督促医疗机构在收货验收合格后及时在自治区药械招采子系统确认收货,确保网上采购数据及时准确。要督促医疗机构落实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协议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提前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且需要继续采购该中选药品,超出部分中选药品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如采购周期届满,新一轮接续工作未执行,中选药品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
(四)各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要落实保障供应的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确保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和配套注射用具,保障临床使用。对于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将按照信用评价制度及相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