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招办、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文)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及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257号)的文件精神,对已上网的部分药品的最高限价及临时零售价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原临时零售价超过国家新公布零售价的药品,其最高限价相应下调。具体调整品种及相关价格信息见附件。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愿以新调整的最高限价继续参与全省上网采购的,请于2010年12月17日前到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大厅签定不确认书,撤销上网采购;凡未签定不确认书的,视为认可新调整的最高限价。 二、原临时零售价未超过国家新零售价的药品仍按目前挂网限价和临时零售价执行。 三、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低于网上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其医疗机构实际零售价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各市州药招办尽快向所属医疗机构转发该通知,遵照执行。 五、本文件从2010年12月12日起执行。 附件:最高限价及临时零售价调整的药品目录 附件下载请到:http://218.6.245.53:7080/bid/modules/article/View.jspid=1291961450281u5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