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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2009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短缺药品目录》和《低价药品目录》品种递交投标函和确认资质审核信息的通知

所属项目:2009年北京战区医疗机构药品集

发布时间: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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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短缺药品目录》和《低价药品目录》品种递交投标函和确认资质审核信息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24日 所属项目: 北京战区2009年标

各有关单位:

   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短缺药品目录》和《低价药品目录》品种资质审核工作已完成。根据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安排,现将《短缺药品目录》和《低价药品目录》品种递交投标函和确认资质审核信息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

  自2009年12月26日始至27日止(每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过时不候。

  二、地点:

  北京市卫生局党校(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温泉路15号)

  三、要求:

  (一)投标企业须委派唯一被授权人递交本企业《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短缺药品目录>和<低价药品目录>品种投标函》(见附件1)并对本企业《短缺药品目录》和《低价药品目录》投标品种资格证明文件审核信息现场签字确认。

  (二)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被授权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与附件2所附身份证复印件一致),并递交由生产企业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2)。

  (三)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商业公司代表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与附件1所附身份证复印件一致),递交由商业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2)及《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短缺药品目录>和<低价药品目录>品种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授权书》(见附件3)。

  (四)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企业代表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与附件1所附身份证复印件一致),递交由国内总代理企业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2)。

  (五)不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企业委托投标的药品经营企业代表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与附件1所附身份证复印件一致),递交由国内总代理企业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2)及不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企业授权的《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短缺药品目录>和<低价药品目录>品种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授权书》(见附件3)。

  联系电话:010-63016841、010-62400143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说明:点击鼠标右键,选择“目标另存为”,即可下载到本地硬盘中) 
附件 新建文件夹.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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