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GY-YD2021-3)》和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执行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通知》(2021年11月30日)公布的中选药品。
二、执行时间
2022年5月30日开始执行。
三、采购周期
执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GY-YD2021-3)》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采购协议一年一签。
四、政策措施
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基金预付、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结余留用以及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参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及《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22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