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生产商、配送商:
根据2012年6月19日《关于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增转配送商的通知》及2012年7月6日《关于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增转配送商的补充通知》要求,经审核,现将各医疗机构及生产商申请增、转和撤消配送商的审核结果(第三批)进行公示(详见附件1、2、3、4),如医疗机构和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鲜章)递交申诉材料(申诉材料须注明产品中标序号、产品名称及相关信息),上述材料请于2013年3月1日前递交至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二楼前台,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 1.符合增、转配送商原则的品种目录(第三批)
2.符合撤消配送商原则的品种目录(第三批)
3. 不符合增、转配送商原则的品种目录
4. 不符合撤消配送商原则的品种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3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