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海南宝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相关处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25
琼卫药政〔2015〕2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计生委(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直属各医疗机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根据《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工商处〔2014〕182号),海南宝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为了促销医疗用品,以提成款的方式,按销售比例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款且均未入账的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我委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了核查,核实海南宝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依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等七部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和《海南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管理办法》(琼卫体改〔2014〕1号)、《海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琼卫政法〔2014〕3号)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将海南宝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列入“非诚信交易黑名单”不良记录并在网上公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该企业在我省所有药品、医用耗材的供货、配送资格,我省所有医疗机构终止该企业原签订的所有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供货、配送购销合同;并在两年内不允许海南宝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参与我省所有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工作。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2月16日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表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