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期企业反映的第三批药品集中采购的部分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明确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卫药政发【2019】89号),原“省增补药物”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附件1《符合申报范围的目录的药品》所列药品需重新申报药品基础信息及价格,正在执行的原“省增补药物”和已从《国家基本药物》(2012年版)剔除的药品本次集中采购结束后将从平台移除。望相关企业积极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已挂网产品(包含备选目录)及第二批药品集中采购已公示拟入围结果的产品(包含公示中撤销申报的药品),不得参加本次申报;
(三)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不在本次集中采购范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注意事项
数据库无相关信息可勾选时,申报人需现场递交纸质申请表进行补充,补充的产品信息经工作人员核对添加至数据库后,企业需登录“药品基础库系统”进行勾选申报操作,最终申报结果以“药品基础库系统”已提交产品为准。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