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和配送企业:
根据《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3年下半年集采药品新年度采购协议执行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对我省药品集采工作中相关企业失信行为拟处理意见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失信行为及拟处理意见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全部配送关系的失信行为。包括集采协议期内的中选企业、备供企业和第二备供企业。截至2023年8月25日,按药品流水号统计,对10个及以上区域未维护配送关系的23家企业和药品分别记“不良记录”1次;对10个以内区域未维护配送关系的32家企业和药品分别记“警告”1次;另对8月24日通知更新医保编码导致配送关系需重新建立的9家企业,应于9月1日前完成全部区域配送关系维护,本次免于诚信处理。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协议的失信行为。包括集采协议期内的中选企业、备供企业、第二备供企业和配送企业。截至2023年8月25日,医疗机构签订完协议5日后其他两方未全部完成协议签订的,对超期15日及以上的5家中选企业记“不良记录”1次,相关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对超期15日以内的9家中选企业记“警告”1次。涉及多个协议超期未签订的,按最高处理等级合并处理。
二、公示期及申诉
(一)公示期。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5日。
(二)企业申诉。公示期内接受企业申诉,申诉企业将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申诉材料扫描成1个PDF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gansuybj@163.com。集采中选产品配送企业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承担督促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和签订协议的责任,以配送企业未确认或未签订协议为由进行申诉的理由不予采纳。
三、处理结果公布
本次处理结果将在公示期满并对相关申诉处理后对外公布,后期视失信情节及处理情况通过招采子系统内部通报或公开通报。对采购周期内累计3次不良记录或警告、不良记录次数之和大于等于10次时,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规定列入“违规名单”并处理,并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信用评级。
联系人:马世全 0931-8127135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