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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15号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所属项目:2021年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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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政策名称:青医保发〔2022〕15号《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15号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通知》

二、制定背景:

5月13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通知》,明确全省相关医疗机构,自2022年5月26日起全面落实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

三、政策依据:

1.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

2.《关于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15号)

四、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推动国家组织第六批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市顺利落地实施。此次中选产品价格平均降幅48%,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

五、主要内容(重要举措):

1.做好落地执行工作。2022年5月26日起,全市参加国家组织胰岛素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执行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面向患者销售中选胰岛素产品。

2.落实相关配套措施。一是落实督导及监测任务。各区(市)医保部门要督导各医疗机构落实约定采购量,并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序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加强非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测,防范出现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二是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不超过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或医保谈判价格,患者使用非中选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非中选胰岛素产品的对应类别由省医保局组织专家审定。三是督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督促指导,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3.加强宣传引导。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胰岛素生产、采购、配送和使用也与既往药品集采有不同特点,各相关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区(市)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畅通医疗机构报送中选产品疗效反馈和供应问题的渠道,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六、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七、实施期限:自2022年5月26日开始实施,采购周期2年,购销协议每年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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