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河北省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中基本药物及选择、确认配送关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8/8 信息来源: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经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将常用低价药品中基本药物予以公示(详见附件1),并根据《2013年河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进行网上选择、确认配送关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的配送按行政区划实行统一配送。每个设区市(包括辖区内所属市、县)为一配送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市为单位、乡(镇)卫生院(含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以县(市)为单位为一采购用户。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均为独立采购用户。每个采购用户为一配送单元。根据配送区域的大小每个中标企业在每个配送区域内最多选择3-5家配送企业,在每个配送单元只能委托1家配送企业。
二、所有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均按属地原则参加网上采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均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配送企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
三、中标企业对中标药品的质量、价格、供应和配送负总责。中标企业在选择配送企业时应充分参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示的配送企业覆盖范围和实际配送能力,所选配送企业必须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河北省候选配送企业目录》(详见附见2)范围内。
四、配送企业应在接到采购用户网上采购计划后,及时进行网上响应,并按时配送药品,急救用药原则上须在4小时内配送到位,一般药品须在3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凡在实际配送过程中不能完成配送工作的,中标生产企业须及时进行变更。
五、2014年8月15日前,生产企业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需凭用户名、密码登陆“河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按照《常用低价药品基本药物网上选择、确认配送关系操作说明》(详见附件4)选择配送企业,凡未确定配送企业的药品将不能进行交易。
经营企业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凭用户名、密码登陆,“河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按照《常用低价药品基本药物网上选择、确认配送关系操作说明》(详见附件4),对生产企业选定结果进行确认。
六、如对公示的常用低价药品中基本药物有异议,可在选择确认配送关系时限内递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诉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附件: 1、河北省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中基本药物目录
2、河北省候选配送企业目录及基本药物采购情况
3、采购用户所在行政区域表
4、常用低价药品中基本药物网上选择、确认配送关系操作说明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