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苏卫药政〔2015〕7号)、《关于开展竞价、议价、限价挂网采购药品医疗卫生机构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办药政〔2017〕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省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竞价、议价采购入围产品(第二批)开展市级价格谈判工作,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构建现代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主导地位,坚持分类采购方式、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在保障药品质量和临床供应的基础上,发挥批量采购优势,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实现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二、实施范围
全市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三、价格谈判主体
全市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价格谈判的主体,成立镇江市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谈判工作小组,牵头负责价格谈判的具体实施,确定本市药品采购目录及成交价格。市卫计、人社、物价及食药监等部门参与价格谈判工作,市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协助、指导和监督药品价格谈判工作;市人社部门在价格谈判工作中发挥控费支付导向作用;市物价部门负责对挂网药品提供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政策支持;市食药监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药品质量信息,把控药品质量,确保入围药品价廉质优。
四、价格谈判原则
1.价格谈判工作遵循临床常用必需、剂型规格适宜、包装使用方便、量价挂钩、公平合理的原则。
2.省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竞价、议价采购入围产品(第二批)市级价格谈判确认产品价格不得高于省入围价格,全市同一企业同一产品的价格保持一致。
五、入围规则
1.根据企业申报的其他省(直辖市)在2016年、2017年公布的集中采购最低中标价,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竞价、议价采购入围产品(第二批)同一评审组内经济技术标得分最高的产品报价低于现全国最低价的直接入围;两轮报价后同一目录下最低价的产品入围;独家及其他产品由谈判小组根据企业报价与申报的最低价间的降价幅度确认入围。
2.未进行最低价申报的省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竞价、议价采购入围产品由谈判小组根据企业报价与省入围价间的降价幅度确认入围。
六、价格谈判程序
1.企业最低价格申报。省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竞价、议价采购入围产品企业如实申报在其他省(直辖市)在2016年、2017年公布的集中采购最低中标价,省入围价已为最低价的也需进行申报。
2.企业报价。省入围产品企业对其产品进行网上报价,报价不得高于省入围价格。报价以平台系统中产品信息中的“单位”字段下显示的单位进行报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3.价格谈判。谈判小组根据企业报价,依据入围规则确定首先入围产品。经谈判小组确认价格不能达成的产品,组织企业进行第二轮报价,由谈判小组再次确认报价,根据确认结果确定最终入围产品。
4.价格谈判结果经价格谈判小组签字确认后,由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监督办公室现场确认无误后,作为我市最终成交的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竞价、议价采购入围产品(第二批)采购目录,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日程安排
时 间 | 事 项 |
1月19日 | 发布价格谈判工作方案、公告 |
1月23日 8:00-17:00 | 企业最低价格申报 |
1月24日 8:00-17:00 | 所有企业网上第一轮报价 |
1月25日 | 组织第一轮评审 |
1月26日 | 第一轮入围产品公示 |
1月30日 8:00-17:00 | 企业网上第二轮报价 |
1月31日 | 组织第二轮评审 |
2月1日 | 第二轮入围产品公示 |
八、其他事项
1.入围产品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如实申报(包括是否参加过其他省市药品集中采购等)、提供虚假材料、恶意诬告、相互串通报价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产品入围资格、列入不良记录、依法予以查处等处理。
2.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在我市确认成交产品后,将参照我省其他辖市相同产品的确认成交价格作不定期的价格调整,若有低于我市成交价格的,将取其最低价作为我市的产品成交价。
3.谈判入围产品在采购周期内如出现短缺、断供等不能正常供应情况时,医疗机构可申请调整采购计划,确定替补采购产品,或补充谈判,经市卫计委审定后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在采购周期内,企业确因特殊原因需进行价格调整或不能正常供货的,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大幅提高价格或不供货的企业,由卫计委牵头,联合人社、物价部门进行约谈,并开展相关产品价格调查,记录企业信用档案,纳入企业不良记录。
5.谈判入围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规定。
6.严禁向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务人员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一经查实,严格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处理。
7.省新出台的政策要求与本工作方案有冲突的,按省相关文件精神进行调整。
镇江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