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通知要求,2015及2017年国家谈判抗癌药品重新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现就我区开展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价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详见附件1。
二、申报时间
2018年8月27日至9月1日。
三、申报地点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昆明路西一巷127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昆明路办公区)
四、申报要求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报调整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调整后的相应药品支付标准。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时提交报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价格调整申报表》(附件2、3)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时申报调整价格的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将在药品采购平台交易系统中停止交易。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2018年8月21日
附件1: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调价品种及企业名单.xls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doc
附件3: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价格调整申报表.doc